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
为切实解决自治区科技创新政策“落实慢”“落地难”等突出问题,打通科技创新“梗阻点”,充分激发创新活力,调动创新积极性主动性,结合自治区实际,提出如下具体措施。
一、人才引进
(一)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。出台《高端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,将引进的高端人才团队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,给予实验室建设、科研经费支持和团队建设经费支持。通过聘任制、双聘制方式引进的高端人才,可到区直高校、科研院所重要岗位任职。扩大高端人才引进资金使用范围,可作为安家费、科研经费和团队建设经费使用。对重点引进的高端人才,其年薪补助、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,纳入自治区人才经费支持范围。对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学位人才,配偶需要就业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,经引进单位同意,可通过人才引进“绿色通道”或聘用方式,安置到引进单位。
(二)完善人才编制管理。扩大现有区直人才编制规模,编制已满单位可通过“绿色通道”引进高层次人才。对高校、科研院所急需紧缺人才,可使用“特设岗位”聘用。
(三)简化审批流程。自治区本级“绿色通道”人才引进实行备案制管理。符合引进人才层次、资质的,经公示无异议后,即时办理入职手续和列编手续。高校、科研院所可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,全面实行自主聘岗。
(四)全方位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。加快引进重点产业、重点领域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方式予以支持。
二、人才激励
(五)保障科技人员科研工作时间。推动高校、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相对灵活、弹性的考勤制度,保障专职科研人员拥有充足的时间用于科研。
(六)加大对青年科技人员激励力度。提高青年科技人才承担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项目、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比例。发挥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作用,设立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,重点对青年科技人员给予支持。
(七)改革人才评价标准和方式。坚持分类评价,探索同行评议和市场评价相结合的制度。改革评价方式,根据科研规律和项目内容,科学设置评价周期。
(八)支持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采用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制度。薪酬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(九)高校、科研院所、企业根据国家、自治区有关政策制定的合法合规的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细则,可以作为项目验收、经费审计的依据。
三、成果转化
(十)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保障。对高校、科研院所以转让、许可、作价入股等形式在自治区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,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,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%的财政资金奖励。重大成果转化“一事一议”予以重奖,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,其中不低于50%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。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序列。
(十一)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范围。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,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,全部留归本单位,不上缴。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处置,由高校、科研院所自主管理,不审批、不备案、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。
(十二)高校、科研院所接受企业、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,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,项目绩效经费纳入绩效工资管理,不受核定的绩效总量限制。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出资科技成果转化,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分配比例,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90%。横向委托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绩效发放,比例自行约定。
四、优化服务
(十三)赋予事业单位在编制使用、岗位评聘方面更大自主权。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校、科研院所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。
(十四)实行非竞争性、竞争性“双轨制”科研经费投入机制,对取得重大原创成果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,试点择优长周期稳定支持。
(十五)改革科研经费管理方式。实行符合科技计划特点的经费使用办法,优化科研经费绩效评价和监督。对人才类项目经费实行“包干制+负面清单”管理模式。对国家级创新平台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“预算制+负面清单”管理。
(十六)搭建综合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,汇聚科创资源,提供供需对接渠道,推动科技成果转化。
(十七)强化措施落实。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政策宣传培训,扩大政策知晓度,针对政策执行落实中的问题做好政策解读。弘扬科学家精神,加大先进典型选树奖励宣传力度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,与高校、科研院所建立联系机制,立足实际扎实推进工作落实,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。